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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13-07-10 10:48:40  来源:
尊敬的华光客户:

根据国家财税《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即《财税[2013] 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届时我司所在的行业将不再差额抵扣需全额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现有已实行营改增的地区,原规定将自新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为配合执行国家《财税[2013] 37号》文件的精神及与各船东企业的衔接,广东华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谨此通知您,自2013年7月29日起,对在中国境内结算的所有费用全额征收6%增值税。如果您需要在中国境内结算的,请于2013年7月29日前付款到我司帐上(含现金结算),以便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结算核销运费及附加。
   为了更好地衔接新旧营改增试点政策,避免因税制的改变增加贵司的税务成本,2013年7月29日前已装船的运费,我司可以接受贵司提前于2013年7月29日前结算,考虑到税局由于政策的改变可能会控制发票的使用量,如需开发票,请贵司提前做好结算准备。

请点 此处了解更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详细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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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13.07.10